作者:小编 日期:2025-08-31 00:58:16 点击数: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漳州大正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拟将对剩余可追加分配款项进行分配。
漳州大正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计划》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至2025年8月31日,并计划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2日期间实施。管理人将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实施转账支付。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破产财产追加分配计划》。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9月19日裁定受理福建大正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大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8日指定福建博雅德弘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大正公司管理人。2024年12月6日,大正公司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及大正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拟对剩余可追加分配款项进行分配。
截至2025年8月27日,可供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18,817.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1.已发生的破产费用金额为3,292.37元(刻制印章费用135.00元、邮寄费用867.00元、交通费用2,148.37元、住宿费用142.00元),均未清偿。未清偿金额将在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时一次性清偿。
2.破产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结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大正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18,817.46元,需交纳的破产案件受理费为135.22元,仍未清偿。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闽0602破9号通知书,大正公司管理人报酬确定为2,258.10元,于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时一次性支付。
综上,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计算方法为:可分配财产总额18,817.46元-破产费用5,685.69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3,292.37元、管理人报酬2,258.10元、破产案件受理费135.22元)=可供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13,131.77元。
根据大正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列债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财产追加分配顺序和比例如下:
第二顺序:劣后债权共计27,339,028.09元,本次分配0元,清偿比例为0%。
债权金额、追加分配金额、追加分配清偿率等明细详见《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明细表》。
破产财产采用货币方式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债权人银行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根据大正公司债权人会议书面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将依据该方案制定追加分配计划。破产财产原则上采用货币方式一次性分配完毕,也可以多次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本次分配系追加分配,同时也是最后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如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不提供账户信息视为不受领分配,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财产数额小于分配成本的,不再追加分配。
2024-12-29
2025-02-22
2024-07-23
2025-02-15
移动商城
抖音店铺二维码
快手店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