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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品成分与宣传不符上海一食品公司因虚假宣传“少油”被罚

作者:小编 日期:2025-05-05 08:31: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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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一家食品科技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预包装的菜肴制品时宣称“少油”与商品实际成分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遭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近日,上海市市场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一家食品科技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预包装的菜肴制品时宣称“少油”与商品实际成分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遭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开设“******”店铺,主要经营预包装的菜肴制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2024年7月30日起,当事人开始上架销售“川香宫保鸡丁饭”和“秘制梅干菜烧鸡饭”,并于同日起,在商品图文详情页面添加“******更好吃:少油不少营养其他产品:口味大众毫无特色”广告内容。实际“川香宫保鸡丁饭”营养成分表标注为每100克含3.6克脂肪,“秘制梅干菜烧鸡饭”营养成分表标注为每100克含3.8克脂肪,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低脂3g/100g固体的要求,其中“少油”仅用于低脂肪的声称。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成分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其销售商品“川香宫保鸡丁饭”和“秘制梅干菜烧鸡饭”的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查处。经核查,当事人在其产品详情页中将其产品“川香宫保鸡丁饭”和“秘制梅干菜烧鸡饭”描述为“更好吃:少油不少营养”,根据GB28050的标准,“少油”仅用于“低脂肪”的声称,而“低脂肪”的标准为脂肪含量3.0g/100g固体,但“川香宫保鸡丁饭”的脂肪含量为3.6g/100g,“秘制梅干菜烧鸡饭”的脂肪含量为3.8g/100g,不符合“少油”的标准。为进一步调查情况,我局遂于2025年1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中经办人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书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徐汇区**********号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小红书平台开设“******”店铺,主要经营预包装的菜肴制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2024年7月30日起,当事人开始上架销售“川香宫保鸡丁饭”和“秘制梅干菜烧鸡饭”,

  并于同日起,在商品图文详情页面添加“******更好吃:少油不少营养其他产品:口味大众毫无特色”广告内容。实际“川香宫保鸡丁饭”营养成分表标注为每100克含3.6克脂肪,“秘制梅干菜烧鸡饭”营养成分表标注为每100克含3.8克脂肪,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低脂3g/100g固体的要求,其中“少油”仅用于低脂肪的声称。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成分不符。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删除“少油”的广告宣传内容。上述含有“少油”的广告由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询问笔录、书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依法于2025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徐罚告〔20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5月6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查处(沪市监静处〔2023〕**********号),同年10月24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查处(沪市监静处〔2023〕**********号),当事人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缴款单,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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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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